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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供公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基地仪器设备设施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提升服务能力。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配合“135”工程优化园区经营环境,支持园区的信息查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教育培训、工业物流仓储、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技改项目。
          (三)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他促进创新创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申报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展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收费、规范经营行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下列业务不纳入支持范围:
          (一)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二)对大型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采取业务补助、资本金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0.2%、0.5%、1%给予补助。
          业务补助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全省分三类地区确定不同补贴系数:一类地区(长株潭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0.8,二类地区(衡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娄底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1,三类地区(湘西、张家界、怀化、邵阳、永州及其所辖县市,以及一、二类地区中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补贴系数为1.2。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05%给予补助;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1%和0.2%给予补助。
          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在各地设立办事处的省级担保公司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分担时,代偿补偿资金账户按代偿额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同样的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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